一、概述:
(一)经营者签署的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 (二)经营者的身份证明:身份证复印件; (三)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,提交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 (四)经营场所使用证明; (五) 需要前置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。
二、详细说明:
(一)经营者签署的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》原件;
(二)经营者的身份证明:身份证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
(三)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,提交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原件1份);
(四)经营场所使用证明。自有房屋的,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;租赁房屋的,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;市场内登记的,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、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,加盖其公章,
(五) 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。例如餐饮行业需要有《餐饮服务营业许可证》;
食品行业需要有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